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东洲河大桥至东宝河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表时间: 2024-02-29 06:08:16 发布于:航标浮标<

  原标题: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东洲河大桥至东宝河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东洲河大桥至东宝河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关于广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拟建广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由北向南依次跨越东江、川槎涌、倒运海水道、倒运海南水道、寮厦水道、聚龙江、大汾北水道、大汾南水道、东莞水道、厚街水道、东莞运河、东宝河,共计改扩建12座涉航桥梁,其中东洲河大桥、川槎大桥、四乡大桥和道滘河大桥4座桥梁采取原址拆除重建,其余8座桥梁采取旧桥两侧拼宽扩建。

  上述拟建桥梁工程存在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较大等情况,考虑桥梁选址等相关因素,在扩建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桥墩顺水流布置等相关通航安全保障等措施的前提下,拟建桥梁工程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要求。工程选址情况详见表1。

  现有东洲河大桥于穗莞深城际新塘至洪梅段东江北干流特大桥下游约1.8千米处跨越东江北干流,工程拟拆除现有桥梁并于原址重建,重建桥梁桥轴线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桥墩顺水流布置。

  现有大涌河桥于东浦涌与倒运海汇流口上游约1.5千米处跨越川槎涌,工程于旧桥两侧拼宽,桥梁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约16°,桥墩顺水流布置。

  现有川槎大桥于穗莞深城际新塘至洪梅段横涌海特大桥下游约1.1千米处跨越倒运海水道,工程拟拆除现有桥梁(含限高架)并于原址重建,重建桥梁桥轴线法线°,桥墩顺水流布置。

  现有四乡大桥于马沥大桥下游约1.1千米处跨越倒运海南水道,工程拟拆除现有桥梁(含限高架)并于原址重建,重建桥梁桥轴线法线°,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及桥墩顺水流布置等措施。

  现有芙蓉河桥于穗莞深城轨跨寮厦水道大桥上游约1.0千米处跨越寮厦水道,工程于旧桥两侧拼宽,桥梁桥轴线法线°,桥墩顺水流布置。

  现有望牛墩河桥于聚龙江与大汾北水道汇流口上游约1.2千米处跨越聚龙江,工程于旧桥两侧拼宽,桥梁桥轴线法线°,桥墩顺水流布置。

  现有赤滘河桥于西部干道赤滘口河桥上游约4.1千米处跨越大汾北水道,工程于旧桥两侧拼宽,桥梁桥轴线与水流流向正交,桥墩顺水流布置。

  现有大汾南水道桥位于大汾南水道和新稳河汇流口处,工程于旧桥两侧拼宽,桥梁桥轴线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桥墩顺水流布置。

  现有道滘河大桥于道滘大桥上游约1.5千米处跨越东莞水道,工程拟拆除现有桥梁并于原址重建,重建桥梁桥轴线法线°,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及桥墩顺水流布置等措施。

  现有新洲河桥于东莞莞惠城轨跨厚街水道桥上游约1.9千米处跨越厚街水道,工程于旧桥两侧拼宽,桥梁桥轴线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桥墩顺水流布置。

  现有白马河桥于东莞莞惠城轨跨厚街水道桥上游约1.9千米处跨越东莞运河,工程于旧桥两侧拼宽,桥梁桥轴线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桥墩顺水流布置。

  现有东宝河桥于穗莞深城际跨东宝河桥梁上游约1.62千米处跨越东宝河,位于茅洲河东辅道桥和茅洲河西辅道桥之间,工程于旧桥两侧拼宽,桥梁桥轴线法线°,桥墩顺水流布置。

  《广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东洲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广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川槎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广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四乡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广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道滘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广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芙蓉河桥、赤滘河桥、东宝河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广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大涌河桥、望牛墩河桥、大汾南水道桥、新洲河桥、白马河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及采用的代表船型等合理,详见表2。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最小通航净空尺度要求,设计的具体方案提出的拟建桥梁实际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净宽为垂直水流方向投影的净宽)均大于最小通航净空尺度要求,满足通航需求,详见表4。本次改扩建工程芙蓉河桥调整为双孔单向通航,其余桥梁通航孔布置不变。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最大限度地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取水口、码头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观测,制定应急措施与预案,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对应措施。

  (四)旧桥水中墩柱通航孔范围内桥墩拆除到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0.5米和河床面以下0.5米中的低值;非通航孔范围内桥墩拆除到河床面以下0.5米。桥墩拆除后墩顶标高应不高于表5的要求。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栈桥、施工平台、钢围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实施工程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努力配合东莞、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深圳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筑设计企业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一)本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理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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