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生效在即】答疑解惑篇来啦~海安法新旧对照表(必备收藏)

发表时间: 2024-03-02 08:29:57 发布于:航标浮标<

  船东、船长、船员们,本次《海上交通安全法》进行了很大程度的修订,尤其是在违章处罚方面,规定更细致,处罚更严厉。为了船舶的正常营运和安全航行,你们一定要仔细学习啊,绝对不能不当一回事。

  我也看到了海安法修订的新闻,可是我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心中有很多疑问也不知道问谁?比如,到底海安法修改了哪里,和以前的海事处罚规定有什么不一样啊?我也看不懂(

  那你真的是问对人了。《海安法》明天就生效了,有什么样的问题,你不妨细细说来。

  新海安法9月1日生效,是不是意味着9月1日以后所有的违章全部按照新海安法的规定处罚?

  不一定哦,主要得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际发生的时间,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9月1日后发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律适用新《海安法》。对于9月1日前发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在9月1日后被海事机构发现的,原则上适用旧《海安法》,但新《海安法》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海安法》。

  是的。新《海安法》增加了17项行政处罚事项。9月1日起海事将会对以下事项开展行政检查,如发现存在新《海安法》规定违法情形,将会依法作出处罚:

  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比较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船舶检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处罚。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相应款项:责令其立即离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会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3.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设置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4.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意外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船舶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暂扣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不依规定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或者不使用依规定指派的引航员引航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5.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

  6.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8.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比较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航行计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9.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10.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12.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二十四条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意外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1.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2.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万元罚款,对船长处以1万元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的;

  从事可能会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

  1.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2.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建筑设计企业、主办单位或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风险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主办单位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船舶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船舶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1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相应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2.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4.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托运人未依规定包装所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对托运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

  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对船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最后,9月1日马上就要到啦,希望各位船东、船长、船员及航运从业人员都要赶紧学习新《海安法》,快去学快去学快去学~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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