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03-27 08:07:42 发布于:开云全站官网入口<

  《宿迁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及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部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稳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促进水上交通安全的健康发展。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渡口、渡船(包括乡镇渡口、内河客班船和旅游船)以及与其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非法从事渡运的渔船、农用自备船等非运输船舶。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二)新一轮撤渡建桥和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拟建设代渡桥12 座,撤消渡口23 道,更新船龄在15年以上以及载客定额和客运量不相匹配的渡船,全市乡镇渡口数量继续下降,渡运设施明显改善;

  (四)渔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对所有渔船和农用自备船按规定进行登记、检验和发证,确保船舶持证率达100%,非渡运船非法渡运和私渡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五)通向渡口的道路建设,各县(区)应纳入农村公路网规划建设,到2007年底力争有50%以上乡镇渡口能有水泥路通达;

  (六)每年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考核活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合格率达100%;

  (七)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文明创建活动,90%以上的乡(镇)渡口创建为安全文明渡口;

  (八)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体系,突发事件应急解决能力明显提高;

  (十)建立健全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安监等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以渡口所有人、经营者守法经营为基础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为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华志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王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高志平、葛家勤。办公室电线。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便于日常工作联系,该联络员所在部门为责任部门。

  各县(区)也要成立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安排部署境内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请于11月11日前报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组织动员、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0月30日至2005年11月11日)。

  主要任务: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宣传发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声势,为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检查摸底,建立台帐阶段(2005年11月12日至2005年12月20日)。

  主要任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地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做全面普查。检查的重点是县、乡政府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渡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乡(镇)政府落实专人负责渡口安全管理情况;渡口的设置是否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渡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登记、检验手续,安全适航状况和船龄情况;渡船船员是不是满足法定的任职条件;渡口码头设施状况;渡口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

  各地根据普查情况,按照一渡一档和一船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并于2005年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渡口和渡船的详情、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于2006年1月1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整改,全方面提高阶段(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渡口做全面的清理;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区)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没有经过政府批准或经整治仍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渡口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规定标准;对原审批手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不符的渡口,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道路交互与通行便利的地区,当地政府不应再审批许可增设渡口。2.加强渡口的基础设施建设。渡口码头一定要具有旅客上下和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批准文号、主管部门、责任人、渡船船名、乘客定额、渡工姓名、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有条件的乡(镇)要为过渡旅客建造候船亭或者遮雨、遮阳设施。

  3.渡船一定要经过船舶检验机关的检验合格,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并到当地海事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取得登记证书;渡船必须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渡船识别标志;依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所有渡口不得载运剧毒危险品;不得违章载运机动车辆;不得在大风、浓雾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况下渡运。

  4.渡船船员(渡工)一定要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效的渡船船员和渡工适任证书。对因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渡船船员(渡工)条件的,必须收回渡船船员和渡工适任证书,责令离岗。严禁代渡现象。

  5.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格外的重视撤渡建桥工作和农村渡口建设,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规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要科学制定撤渡建桥工程规划和渡口设施更新改选计划,在积极争取上级政府救助的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实施渡口设施更新改造和撤渡建桥工程计划,加快撤渡建桥和渡船更新步伐,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特别是对带有公益性而经营效益差的渡口,应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确保其满足渡运安全条件。

  6.渡口经营者和渡船船员要加强对渡口设施和渡船的保养,不超载渡运、不冒险航行、不疲劳驾驶,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7.乡(镇)政府是乡镇渡口和农用自备船舶的主管单位。乡(镇)政府要按照《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的乡镇农用自备船逐一登记造册,统一对农用自备船舶进行编号,核定船舶的装载定额,喷涂统一船舶标志与编号。乡(镇)政府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由交通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船舶证件》,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农用自备船违法载客行为。

  9.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检查和管理,重点解决洪泽湖、骆马湖及其周边地方小型渔船违法载客等问题。市、县(区)水产部门要加强和省洪泽湖、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的协调和联系,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强化对无证渔船的检查和处理,严厉打击小型渔船违法载客行为。

  10.水上风景旅游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划定航行区域,强化安全管理,严禁未经批准的船舶从事载人观光旅游活动。

  11.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辖区船舶安全管理的真实的情况,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渡船,要采取有力措施,该停渡的坚决停渡。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重点查禁渔船、农用自备船等非载客船非法载客行为,确保渡运安全。

  12.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对重点渡口和重点时段及监管任务重的水域,要加强现场监管力量;节假日和客流高峰期,要加强巡查和巡航;发现违法渡运及危及渡运安全的行为要严厉查处。

  13.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渡口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渡运单位要根据当地渡口和风景旅游区的真实的情况,制订渡口、渡船和游船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中,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帮助渡口、渡船和游船建立和完善针对也许会出现的各种紧急状况的应急反应预案,逐步的提升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在出现危险的情况时能够实施快速反应,减少事故损失。

  14.加大渡运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增强渡船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使他们忠于职守,严格管理;增强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守法经营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保证船员适任,不违章操作,不冒险开航;增强广大乘客和群众的安全意识,自觉非法渡运、超载等违章渡运行为。

  15.渡口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渡运单位,在交通、安监和海事等部门的指导下,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渡口创建活动,切实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上的水准,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安全渡运环境。在本阶段,各地应于每月2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

  主要任务:落实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在渡口安全管理上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县、乡政府安全责任,督促其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列入本级政府重要的工作日程,把渡口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政府安全生产整治的内容。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督管理的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逐步的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落实行政村、组和船主的安全管理责任。行政村要落实专人负责渡口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渡口船舶、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

  要根据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例会制度、渡口、渡船船员年度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促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把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由专项整治转入日常工作,切实维护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

  (五)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格外的重视这次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组织县、乡政府及交通、安监、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整治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应按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内容及“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见附件)进行。对未根据相关要求完善法定审批手续的渡口要予以停渡取缔;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渡口,要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对渡口设施不能够满足旅客安全上下或货物安全装卸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或不予整改的,要坚决取缔;对渡船不符合安全渡运条件的要予以停渡。各地要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应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各地应格外的重视这次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整治活动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各地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专项整治机构,落实具体负责部门,各级交通、安监、海事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层层落实责任,水产、公安、旅游、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加强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及数据上报工作。各地应通过种种媒体和方法积极宣传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报道专项整治活动中的先进典型,介绍专项整治活动中的成功经验,努力推动专项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地应建立有效的运转机制,定期发布活动简报,及时统计上报活动的有关信息数据。

  (三)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渡口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把渡口的建设发展和撤渡建桥纳入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要把渡口安全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各地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格外的重视农村渡口建设,切实加大渡运安全投入,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设施,提高渡口安全技术水平;积极地推进撤渡建桥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出行条件。(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在这次活动中,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做督查。各地政府也应针对不一样时期活动的特点组织监督检查,研究和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

  (五)各地在开展整治活动中要充分发动群众,渡口运行应接受群众监督。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违法违规渡运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

  (六)各地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成果,将其纳入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中去,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整个专项整治活动总结于2007年10月5日前上报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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