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 2024-02-27 02:53:53 发布于:锚链配件<

  为规范开展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工作,确保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的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真实的情况,省厅制定了《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现将规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确保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的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范围。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优先压减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二、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提出。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见附件1)。

  三、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的签订。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本地减船转产条件的渔船,与船东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渔船所有人、村、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四、核准交证。渔船所有人凭协议书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上交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有关的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四证”退回,并收回《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一)对于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条件的报废渔船,各地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售给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根据我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按照《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9416-2014)要求改造,在指定地点投放,并按山东省人工鱼礁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验收。跨县域造礁报废渔船的改造、投放由投放地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监管。

  报废钢质渔船全部安排改造人工鱼礁。鼓励海洋牧场建筑设计企业使用公约船长12米及以上报废木质渔船改造人工鱼礁;公约船长12米以下报废木质渔船一般不作为人工鱼礁改造处理。

  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报废渔船改造人工鱼礁工作总协调和技术指导。

  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废料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工作,其经费补助标准按农业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造礁及拆解渔船残值由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解决的方法进行处置。

  六、定点拆解船厂的确定。各地市负责推选渔船定点拆解厂,报省厅确认并对外公布。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渔船定点拆解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

  (一)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现场监督和勘验人员,公布监督通信方式,负责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一)渔船所有人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拆船协议,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见附件3),明确渔船送达时间并将拟拆解渔船按期送达渔船定点拆解厂,商定拟拆船时间。

  (二)渔船所有人凭《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到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确认渔船实船勘验、现场拆解监管和拆船时间等。

  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受理渔船拆解业务时,应对照拟拆渔船再次核对该船的“四证”,以及船用信息终端设备,并使用移动检验终端对渔船电子标签(渔船电子身份标签、主机标签)进行识别,确保船、证、设备相符后,下达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通知,明确渔船拆解时间,并收回渔船RFID射频标签、渔船电子标签及渔业船舶卡,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看管。对船、证、设备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受理拆解申请。

  (三)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2名以上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作为渔船报废拆解现场监督人员组成现场监拆工作组,其中一名应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并根据渔船现场监督拆解情况填写《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见附件4)。

  监督人员与渔船所有人具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要求回避;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四)拟拆解渔船上坞后,现场监督人员对待拆解渔船实施勘验,现场核实待拆解渔船与《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所载内容的一致性。

  核实无误后,应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勘验情况,作出“船证相符”的结论,并用手写体在渔船水线以下部位刷写船名以作标记,同时拍摄全船照片和影像资料,包括拆解渔船电子身份标签的照片。

  经勘验发现船证不符或存在别的疑问的,渔船不得拆解,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

  (五)在渔船拆解到一半左右及拆解至只剩下龙骨时,现场监督人员应分别拍摄至少三张照片等影像资料。拍摄渔船拆解影像资料中,需体现现场监督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拍摄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录像,没有条件的地方,每艘渔船拆解的视频录像不可以少于二十分钟。

  相关照片应在相应的同一角度拍摄,并反映拆解渔船的总体面貌和手写体船名标记。拆解渔船照片和影像资料应体现渔船拆解前、拆解中和拆解后的主要过程和特征,做到照片与视频相互印证。

  (六)渔船拆解、油污清理完毕后,现场监督人员和具体负责渔船拆解工作的人员分别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现场监督意见。

  (七)应拆渔船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的,应参照以上(四)、(五)和(六)规定的程序,经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环保等必要处理。

  (八)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根据现场监督意见,出具《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见附件5)。

  《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交渔船所有人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渔船定点拆解厂和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分别留存复印件。

  (九)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定期公示报废拆解渔船情况,并向省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报送渔船拆解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妥善处理群众的举报。

  八、渔船证书、电子标签及船用终端的处置。渔船拆解完毕后,相应发证机关应及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注销“四证”。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按规定注销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销毁收回的RFID射频标签。拆解下来的电子标签及渔业船舶卡逐级上交省总队,每年年底由省总队集中销毁。

  九、资料整理。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健全渔船报废拆解纸制和电子档案。省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将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渔船报废拆解情况督察。

  6.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十、项目报送和总结。项目报送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各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含附件6《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验收情况、取得成效、有一定的问题和建议等,并做好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

  本操作规程有效期二年,自2017年6月26日起施行,至2019年6月25日止。

  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3.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4.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5.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6.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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