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发表时间: 2024-01-28 02:51:45 发布于:新闻中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7月5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

  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来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符合上述条件的码头,督促高速客船在合乎条件的码头靠泊,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八、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高速客船及人员遇险,应采取一定的措施积极自救,同时立即向就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

  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来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九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十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十一条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第十二条高速客船必须要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施、消防设施、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一定要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取得高速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者,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四)男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船长、驾驶员的健康情况,尤其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四条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有关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第十六条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允许超出两个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第十八条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驾驶台负责了望的人员一定保持正规的了望。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

  第十九条高速客船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高速客船在海上航行及高速客船与其它高速船舶之间避让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一定的措施。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觉得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或指定航路。高速客船一定要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路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高速客船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符合上述条件的码头,督促高速客船在合乎条件的码头靠泊,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每周会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习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第二十七条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做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夜航。

  第二十九条高速客船及人员遇险,应采取一定的措施积极自救,同时立即向就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海事管理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本规则所述“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第三十四条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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