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只吨税

发表时间: 2024-02-23 01:09:37 发布于:新闻中心<

  进行一些预习知识点的学习,本篇文章是2015年《经济法根底》预习知识点:船只吨税。

  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我国境内港口的船只征收船只吨税(以下简称“吨税”),以应税船只担任人为交税人。

  吨税选用定额税率,按船只净吨位的巨细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并实施复式税率,详细分为两类: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

  吨税以船只净吨位为计税根据,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别离按相同净吨位船只税率的50%计征。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承继等方法取得船只所有权的初度进口到港的空载船只;

  8.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组织及其有关人员的船只。

  吨税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应税船只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应税船只在吨税执照期满后没有脱离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应税船只担任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据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如期缴清税款的,自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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