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防控江苏港口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进厂修理操作指南

发表时间: 2023-11-28 05:20:43 发布于:新闻中心<

  为有效防范国际航行船舶在我省港口口岸进厂修理带来的疫情输入风险,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支持船舶修造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涉外疫情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1﹒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及时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厂修理带来的影响,充分评估疫情防控风险,疫情期间尽可能减少从境外港口驶入的国际航行船舶修理业务。

  2﹒船舶修造企业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根据涉外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方案,报海事、海关、边检、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

  3﹒船舶修造企业应针对每一艘船舶制定进厂修理计划和疫情防控措施,提前7日报海关、边检、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和海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4﹒船舶修造企业应对常态化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修理的人员实行固定专班管理,落实固定休息场所,专班人员及管理措施应报海关、边检、卫生健康等部门批准。

  5﹒船舶修造企业应为修理作业人员提供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6﹒航运公司应主动了解港口口岸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完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7﹒船舶自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到抵达进厂修理港口期间航行时间不足14天的,应当在安全水域锚泊,补足14天时间。

  8﹒航运公司或其代理在进行口岸申报时,应向海事、海关、边检部门提交由船长签署的“船员健康情况声明”和“未搭载本船船员以外人员的声明”,告知船上有无新冠肺炎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发热患者等“四类人员”,及未搭载本船船员以外人员。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应对船员健康情况进一步确认。

  9﹒船舶代理应向船方通报港口口岸疫情防控要求,掌握船员健康信息。船方或其代理应及时将船员健康异常状况报告海事、海关、边检、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船舶修造企业。

  10﹒船舶进厂前应经海关检疫合格,船员应通过海关、卫健部门核算检验测试。船员出现“四类人员”的,应立即报告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海事、海关、边检、卫生健康等部门,暂停进厂修理计划。

  11﹒船舶和船舶修造企业应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制定疫情防控措施,明确疫情防控责任,确保所有船员和船舶修理人员熟悉掌握。

  12﹒船舶靠泊后,船舶修造企业应在登轮舷梯口设置临时检查点,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测量体温,检查防护用品穿戴情况、“健康码”风险等级,防止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人员登轮和船员擅自下船。

  13﹒原则上禁止船员下船。船员因医护救治、紧急事务等特殊情况确需下船的,应在当地海关、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送医院治疗或在指定场所按要求做隔离。外国籍船员下船应经边检部门同意。

  14﹒船舶进厂修理期间,中国籍船员换班按照《新冠肺炎防控江苏港口口岸中国籍船员出入境指南》执行。外国籍船员原则上不安排换班。

  15﹒修理人员和其他登轮人员应为低风险人员且持有“健康码”。登轮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必要时建议穿防护服。

  16﹒船长应安排船员每日定时对驾驶台、集控室、会议室、卫生间、门把手、扶梯等公共区域进行消毒。

  17﹒船长应安排船员每日至少两次测量体温,如实记录健康信息。船员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异常状况时,应立即通报船厂。

  18﹒修理人员登轮后,应尽可能避免与船员接触或与船员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修理人员与船员技术交流应尽可能以非接触方式来进行,确需当面交流的,应在船上经消毒的安全、通风场所进行。

  19﹒船舶修理专班人员下船后,应与其他工作人员隔离,在固定场所休息,定时进行核酸检验测试;离开专班前应在指定场所隔离14天并接受核酸检验测试。临时登轮作业的非专班工作人员,下船后应在指定场所隔离14天并接受核酸检测。

  20﹒船上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污水应按规定做消毒,定期收集上岸处置,严禁违规排放。

  21﹒船舶修造企业应设置临时隔离区,发现船员或修理人员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异常状况时,应立马停止维修作业,移至隔离区隔离,报告涉外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及海事、海关、边检、卫健等部门。

  22﹒船舶修造企业应加强对修理人员疫情防护知识的培训,增强修理人员自身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23﹒船舶修造企业应帮助船方解决船员生活物资和疫情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困难。

  24﹒各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防范船舶修理环节疫情输入风险。



最新文章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