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带您走近专用航标管理最前线

发表时间: 2024-02-29 06:08:32 发布于:航标浮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航标管理执法业务流程的要求,2018年8月7日,广东海事局印发《广东海事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调整航标管理执法业务流程的通知》(粤海航保〔2018〕287号)文件,要求由局属各沿海分支局承担各自辖区专用航标设置审批、专用航标监督检查、航标保护管理等工作。

  局属各海事处积极落实通知要求,联合局执法支队、广州航标处、沿海专用航标业主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等开展辖区沿海专用航标全面摸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2018年9月11日,广州黄埔海事处开展辖区沿海专用航标全面摸查工作,掌握航标数量、位置、种类等情况,检查目视航标位置是否准确、灯质是不是正常、涂色是否鲜明等。

  2018年10月30日,广州南沙海事处开展辖区沿海专用航标全面摸查工作,对辖区水域的沿海专用航标名称、位置等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对部分航标开展了监督检查。

  2018年11月8日,广州内港海事处对辖区水域沿海专用航标做全面摸查,核查其名称和位置等信息,同时查清楚其业主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填写好《广州海事局沿海专用航标登记表》。

  2019年1月22日,广州番禺海事处联合局执法支队与广州航标处对辖区水域沿海专用航标开展监督检查,维护航标正常助航效能,切实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2019年1月24日,广州沙角海事处联合局执法支队与广州航标站对辖区助航航标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深中通道施工区助航航标正常效能,保障船舶航行施工安全。

  广州海事局将持续加强沿海专用航标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完善工作指引,借助智慧海事监管与服务平善航标管理数据库,固化联合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局沿海专用航标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第一类航标(灯塔和无线电导航台、无线电指向标、DGNSS台等无线电航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第二类航标(灯桩、立标、灯浮标、浮标、灯船、雾号、雷达信标等航标):广州海事局。

  (1)拟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且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合乎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一)对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以及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造成航标效能受一定的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调查处理人员拟订《航标整改通知书》,经分支海事局负责人签发后,下达相关单位或个人。对于逾期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入《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相关程序。

  (二)对危害、破坏航标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严重影响航标效能的单位或个人,调查处理人员拟定《航标整改通知书》,经分支海事局负责人签发后,下达相关单位或个人,进入《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相关程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按照《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提出处罚建议。

  (四)对擅自设置航标或改变航标的其他状况的,调查处理人员拟定《航标整改通知书》,经分支海事局签发后,下达相关单位或个人。对于逾期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相关程序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3年第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5年第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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