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21〕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境外作废处置作业

发表时间: 2024-02-28 04:01:39 发布于:锚链配件<

  为贯彻履行国家深化“放管服”变革要求,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境外作废处置及后续有关作业,加强远洋渔船处理,标准远洋渔船境外作废处置行为,保证渔船真正在境外进行作废处置,日前,农业乡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境外作废处置作业的告诉》(农办渔〔2021〕1号)。现刊载全文如下:

  一、远洋渔企业可自主挑选在境内或境外作废处置远洋渔船。若挑选在境外作废处置远洋渔船,应在契合有关世界无害化拆船、防污染条约及作废地相关规定等要求下,采纳拆解或沉船方法来进行,并保证渔船被处置后,不能再用于捕捉出产,不会对生态环境可以形成损坏,不会存在安全危险危险,不会引起涉外胶葛。

  二、远洋渔业企业计划在境外作废处置远洋渔船的,应在渔船拟作废之日前7个作业日内,向担任渔船作废地查验事务的我国船级社海外分社提出刊出渔业船只查验证书的请求,并按要求留存、提交作废处置相关证明资料。远洋渔船作废处置后,远洋渔业企业凭我国船级社出具的《世界渔业船只查验证书刊出证明》(刊出原由于境外作废处置)及远洋渔船境外作废处置许诺书(详细格局要求详见附件)等资料,向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关请求处理《渔业船只拆解、毁掉或处理证明》和《渔业船只刊出挂号证明书》。

  三、远洋渔业企业采纳“先建后拆”方法更新制作远洋渔船的,应在处理渔业船网东西目标请求时清晰作废处置远洋渔船计划,包含处置时刻、地址和方法。

  四、拟作废处置的渔船为非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按要求处理远洋渔船作废处置相关手续外,还需一起请求刊出该船原有国内海洋渔业捕捉许可证、渔业船只挂号证书(包含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渔业船只查验证书和撤销国内功率目标。

  五、拟作废处置的远洋渔船已刊出我国国籍的,应在境外作废处置。远洋渔业企业在请求处理更新制作渔船远洋渔业项目时,需供给远洋渔船境外作废处置许诺书。

  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制作状况的盯梢和监管,严厉审阅远洋渔船境外作废处置有关文件资料,采纳多种方法对渔船作废处置成果及企业许诺内容履行状况做查看或检查。对申报资料招摇撞骗或许诺内容未履行的企业,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令法规严肃处理,并按照法令来追查渔业企业以及它法人的法令责任。

  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往后远洋渔船境外作废处置均应严厉按本告诉履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远洋渔船境外作废拆解作业的告诉》(农办渔〔2013〕90号)一起废止。《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制作处理作业的告诉》(农办渔〔2018〕14号)中关于远洋渔船境外作废处置的要求也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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